一、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二、优待对象
(1)烈士遗属;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病故军人遗属;
(4)现役军人家属。
三、优抚标准及办法
(1)义务兵家庭每年享受国家发放的优待金:
①义务兵服役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优待金数额,其中部队服役期满且表现特别优秀的义务兵和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增发5%-10%的优待金;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领取退役金后,每月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发给生活补助费;③未参加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