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兼职(任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原单位备案。
第三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兼职(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发现违反规定兼职(任职)的,要予以纠正。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兼职(任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原单位备案。
第三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兼职(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发现违反规定兼职(任职)的,要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