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工作。2、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优先列入安置计划。3、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4、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