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券资金用途调整的情形
二、债券资金用途调整的程序
(一)地方政府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前,将专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其中,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可不报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计划。
三、地方政府未能按期完成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计划的处理办法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第十条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一、债券资金用途调整的情形
二、债券资金用途调整的程序
(一)地方政府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前,将专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其中,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可不报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计划。
三、地方政府未能按期完成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计划的处理办法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第十条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